一、贯彻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四、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督促开展本系统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装备工作。
八、负责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