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教育矫治)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修订完善《青海省司法厅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青司办〔2016〕144号)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青司办〔2016〕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海省司法厅
2017年8月28日
青海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以及《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青司发〔2015〕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司法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对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依据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事项制定青海省司法厅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行政执法事项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并根据被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的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连续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执法行为,可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七条 根据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在司法行政网上公布。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开展执法检查前,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实施随机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厅领导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当编制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留存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厅厅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九条 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应于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司法行政网和“信用青海”平台上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在司法行政网上公布;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司法厅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 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在司法行政网上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处室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日开始施行。